《专利法》中未明确规定“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的适用范围,但是由于其作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复审程序中可以进行依职权原则超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范围进行审查的例外情形,故有必要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进行相应界定。由于复审程序系基于专利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同时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将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而在前述二个审查阶段均可能出现由于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予以驳回的情形,专利申请人亦可以因不服驳回决定而申请复审,因此“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具体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因驳回决定审查范围的不同而产生差异。
在发明专利申请中设定初步审查,主要是因为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在实质审查结束后再行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的内容,可能会造成对同一领域、同一技术问题的重复研究、投资与申请的机率增大,不利于经济整体的发展,也不能有效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因此需要在授予发明专利之前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内容。由此,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是对其申请文件形式是否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所提交的其他与发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形式、是否履行相关缴费义务等进行审查,原则上并不涉及实质问题的审查。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是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更为深入和全面的审查,特别是就申请保护的发明进行现有技术检索,并审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最终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当然在此审查过程中对初步审查的内容也必然会予以涉及。正是基于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本身的审查范围、方式、内容的差异,其所对应的复审程序也必然存在区别,由此基于上述不同所涉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范围也必然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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