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以任何借口免除。自子女出生至其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即使父母离婚,亦必须承担此种义务而不得解除。
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精心关怀、照顾子女,为其提供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确保子女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为子女提供一切必要的生活费用,使其健康成长和发展得到经济保障。
第三、保障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其文化素质创造条件。
第四、以健康的思想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将家庭教育和生活抚养相统一。
一、女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什么
女方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
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情况;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行为;
3、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4、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该方有抚养能力;
5、法律规定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二、离婚二审抚养权会如何宣判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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