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包庇罪的立案标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检举人、批评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2、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
3、报复陷害,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
4、报复陷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包庇罪的处罚标准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特别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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