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面积差异问题并无任何法律明文规定。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使用的房屋之套内建筑面积或总建筑面积与其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相吻合,则依据合同约定原则予以处理;若合同中并未对相关事项作出具体约定或是约定不清,应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当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比例误差超过百分之三时,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收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利息。在此情况下,若购房者同意继续依照原合同条款履行义务,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对于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部分,购房者需按照原定价格进行补足;而对于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同时该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归属购房者所有;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给购房者;而对于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其对应的房价款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偿还给购房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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