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盗窃可不可以认定初犯
多次盗窃不能认定为初犯。盗窃初犯的认定条件是,初次实施盗窃,数额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数额标准。多次盗窃的,无论盗窃的数额是多少,都应当予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采河沙可不可以认定为盗窃
盗采河沙的,不构成盗窃,盗窃罪侵害的是公民私人的财产性利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让财务脱离公民的控制,而盗采河沙破坏的是国家对于资源的管理,所以不是盗窃罪。非法采矿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盗窃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盗窃罪的共犯的认定:
1、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各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统一的盗窃犯罪活动整体;
3、各行为人的行为与盗窃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n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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