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比以前有哪些改善
时间:2023-08-17 16:13:47 2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首先是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的出台,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该部法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5)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7)赔偿全等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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