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及其规范运作方式
时间:2023-04-25 09:27:51 3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的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由此产生的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对司法鉴定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一)司法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协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仲裁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即补充司法人员专门领域知识之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二)司法鉴定既有科学性的内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体现了法律性与科学性的统一。在科学性方面,具体的司法鉴定活动是由掌握专门科学知识和技能的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方法、手段,借助科学技术设备进行科学鉴别判断活动;鉴定的结果直接涉及的是从科学角度推理、概括的结论而非法律性的评价。在法律性方面,鉴定主体必须具有法定的资格;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能脱离法律程序;鉴定的结果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并终将被运用到法律性质的活动即诉讼或仲裁中。因此司法鉴定是以科学性为基础,以法律性为保障的诉讼活动。(三)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种类,对诉讼、仲裁活动起着重要乃至决定的作用。

司法鉴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司法鉴定就是指公检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以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活动。广义的司法鉴定则除了上述狭义的司法鉴定之外,还包括专聘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这是因为实践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在范围上是十分广泛的,法定鉴定机构对某些不常见的专门性问题无鉴定能力的情况在所难免,对这类问题只能聘请非法定机构、非法定人员进行鉴定。这种接受临时性委托或聘请从事特定事项司法鉴定的人员叫做专聘司法鉴定人或授权型鉴定人,其特点是不属于法定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只在鉴定期间享有鉴定人身份,待特定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其鉴定人资格也随之终止。由于专聘司法鉴定人参与司法鉴定的情形属少数情况,非当前规范的重点,因此本文探讨的内容仅限于狭义的司法鉴定制度。

司法鉴定涉及诸多领域。以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为标准,可以把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司法鉴定区分为以下几种:法医学鉴定(包括法医损伤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等)、司法精神病鉴定、毒物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事故责任鉴定、资产鉴定、价格鉴定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科技的迅速发展和诉讼活动的增加,司法鉴定工作涉及的领域将越来越广泛。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首先,司法鉴定的运用有助于准确、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为审判的科学化奠定基础。尤其在犯罪日趋复杂化、智能化的今天,有些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离开以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为依托的鉴定,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完全有理由认为,随着科技的进步,鉴定的应用领域必将不断拓宽,其重要性也将因此而进一步提高。其次,在刑事诉讼中,鉴定的采用反映了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这对偏重被告人口供的陈旧证据观念是一个挑战。因此大力发展司法鉴定制度不仅有助于更新司法人员的证据价值观念,纠正过分重视口供的错误倾向,而且能够克服由此导致的刑讯逼供等弊端。再次,司法鉴定的采用,除了弥补司法人员专门知识的欠缺外,对提高诉讼公正形象也有重要作用.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由客观公正的、有权威的鉴定人按法定程序作出,而非司法人员主观臆断的产物,更容易取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增大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司法鉴定规范运作方式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思想,以规范管理工作,规范执业活动,规范质量建设,强化责任意识、法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为目标,认真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法律法规,通过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鉴定秩序,树立司法鉴定行业良好形象,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内容

此次规范化建设活动,重点抓好规范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机构和鉴定人执业活动、规范司法鉴定质量三个方面的工作。具体内容是:

(一)规范机构内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自律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办公室、接待室、鉴定(实验)室、会议室、档案室等办公场所,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要达到“五室”标准;二是建立执业公开制度,严格落实“八个公开”(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人姓名、性别、职称、执业证号和执业类别、收费标准、鉴定流程、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三是健全完善受案登记、鉴定实施、检材保管、复核、文书出具、出庭作证、回避、保密等运作规程,确保鉴定实施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四是健全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外部专家使用、质量跟踪反馈、自我纠错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鉴定质量;五是健全完善工作考核、激励约束、投诉处理、责任追究等内部监督评价制度,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六是健全完善人员管理、教育培训、收费、分配、财务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等制度,努力增强事业发展的内在活力;七是规范和强化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岗位职责,有条件的机构要探索建立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鉴定机构在整个管理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八是积极探索司法鉴定机构资源整合,做优做强,树立品牌。主动参与研发、使用鉴定业务管理软件:九是司法鉴定机构做到依法、独立、规范运行,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协会实行人、财、物、场所的彻底分离。

(二)规范执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部颁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业,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接受委托。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受理委托,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二是统一指派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派本机构两名以上具有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三是统一鉴定材料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等进行记录和控制。四是统一鉴定实施。对鉴定的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鉴定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要求。五是统一鉴定标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司法部批准使用的技术规范;无上述标准时应当选择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的方法。六是统一鉴定复核。建立完善鉴定文书复核制度,有专人对鉴定的实施程序、技术操作、结果等进行复核,发现违规和错误情形,及时予以纠正。七是统一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规定。八是统一档案管理。认真落实《省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鉴定档案的归档、管理和使用符合规定要求。

(三)规范质量建设。质量是生命,阳光鉴定中心要充分认识参加并通过认证认可是推进自身规范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持鉴定机构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条件,切实加大人、财、物投入,加强内部管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重新申报工作。要把参加能力验证作为实施鉴定质量控制的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的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活动。要认真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定内部复核和自我纠错机制,并授权专人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行跟踪督查。要有专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制作、校对、复核、签发、送达、时效等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管理。

三、实施方法及步骤

质量建设年活动采取自查自纠、整改提高和接受省厅安排的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整个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阶段(2016年4月)。阳光司法鉴定中心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一是要在司法鉴定队伍中深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组织学习司法部、省厅有关文件和《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学习教育要适合工作特点,司法鉴定管理科和鉴定中心要结合实际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鉴定人学习。通过学习,要使广大司法鉴定人和管理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司法鉴定实施程序和技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是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自查工作结束后,阳光司法鉴定中心要认真总结,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4月底上报省司法厅。

(二)检查阶段(2016年5月—6月)。今年,省厅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州)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交叉检查。原则上要到每个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将按照上述重点内容,对每个司法鉴定机构2015-2016年度案件抽查委托/协议书不少于10份,抽查司法鉴定意见书每个鉴定类别不少于3份,

根据抽查情况,对照《省推进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考核表》(见附件)逐个逐项进行打分。对检查出的问题将作为下一阶段整改的重要内容。

(三)整改阶段(2016年7月—8月)。执法交叉检查工作完成后,阳光司法鉴定中心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为到7月底。8月初,州局形成的规范化建设活动总结上报省厅。

(四)巩固阶段(2016年9月—12月)。鉴定中心就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同时要结合资质认定工作,将发现的问题作为资质认定工作纠正、内审、管理评审和持续改进的内容,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使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效得到巩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州局成立以分管副局长同志为组长、州司法局副调研员为副组长、阳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员为成员的“司法鉴定规范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局司法鉴定管理科,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指导监督。

(二)营造良好氛围。州局将以简报、信息等的形式,广泛宣传“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活动”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通过各种媒体及时报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为活动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注意统筹协调。在扎实开展规范化活动的同时,鉴定中心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把“司法鉴定行业规范化建设活动”与资质认定、能力验证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规范化建设活动为契机,强力推动阳光司法鉴定中心的资质认定认可工作。

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目前,司法鉴定技术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2014年1月1日施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制定1989年8月1日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2年12月1日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T16年11月2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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