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一致。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即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如果车主为自己的汽车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如果其他人为不属于自己的车辆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不一致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保险公司允许的。
一、保险单身份证号码填错,保险还生效吗
关于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名字与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问题,这是双方订立合同时填写的失误,作为保险公司有义务严格审查合同的书写要求,疏于审查导致不一致的责任主要在保险人,若保险人不能举证证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不影响保单的效力,亦不能擅自解除保险合同。
二、车辆强制险在哪交,怎么交
缴纳交通强制险的渠道主要有:各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汽车4S店、车险中介机构、车险代理人等等。各种渠道都具有不同的优缺点,车主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来确定交强险的投保渠道。
交强险办理流程如下:
(一)车主携带有关证件到具备经营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
(二)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如实填写投保单;
(三)保险公司经办人员验车、验证、保证承保车辆的保单内容与行车证、实际车辆信息相符;
(四)根据车辆的使用性质、实际情况确定保险费额。保险人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强制保险的保费标准、限额
(五)保险人根据投保单内容,通过保险、公安交通违章记录信息平台查询投保车辆违法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确定对投保车辆的保费上浮和下浮幅度。保险人根据核实无误的投保单,将投保信息录入微机;
(六)投保人一次交清保险费;
(七)保险人打印强制保险单、费率浮动告知书、保险标志、保险发票后交给客户;
(八)投保人对保险单内容审核无误后,将保险标志粘贴于前挡风玻璃规定处,无前挡风玻璃的,将便捷式保险标志随身携带。
三、投保人有何义务
投保人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询问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况,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30日以上不行使。保险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上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支付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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