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租售、借贷等特殊情况下,机动车的拥有者与实际使用者并非同一主体,那么在此类交通事件中,若确定责任归属为该机动车辆,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的强制性保险责任范围内加以赔付。
对于仍然存在的剩余赔偿需求,则应当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者进行承担;
而如果机动车的所有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有不当行为导致损失发生,他应当负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