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一、执行死刑采用哪些方法
执行死刑采用的方法如下:
1、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2、采用枪决执行死刑。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它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实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他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国刑罚之中,自启蒙运动后,「是否废除死刑」这一议题在学术层面产生激烈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二、执行死刑的方法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式包括:枪决或者注射,以及其他死刑执行方式。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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