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选择与行使权利
时间:2023-07-17 22:21:53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一般是由债务人行使的,债务人可以在多项标的中选择履行其中一项,但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另外如果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在合理催告后,选择权则转移至对方。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什么

选择性债务是指可以从约定的几个支付目标中选择一个支付的债务。

债务关系成立时,有几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几个标的中选择其来支付债务。

双方同意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比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有选择性债务,或者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当事人必须选择一种履行。

对象或行为、特定对象和不特定对象、债务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数量等,可用于选择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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