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告法》修订工作现已取得重要进展。6月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广告法》(修订草案)针对广告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从扩大法律调整范围,补充、完善广告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严格媒体责任,提高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和震慑力等方面对现行《广告法》作出修改。其中包括:
一是完善广告定义,扩大调整范围,明确界定虚假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二是补充完善了广告准则和活动规范。本次修改对广告的一般性要求和禁止性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新增了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制定广告准则的规定,充实和细化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内容准则和广告活动规范,修订或新增食品、药品、医疗、教育培训、招商投资等类型广告的准则,完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行为规范,增加专条规定广告活动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三是本次修改引入了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并对其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含有禁止情形的广告、依法应经发布前审查而未审查的广告等违法行为,加大了对违法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惩处力度,提高罚款幅度,完善了虚假违法广告行政罚款的确定方式,对于情节严重的,新增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五是强化了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
六是在涉及广告监管的有关行政许可方面,本次修改将原来的许可名称由广告经营登记改为广告发布登记,同时将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互联网站也纳入需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范围。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广告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广告荐证者的违法广告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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