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不受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限制
1、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追究时效的限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二、行政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一)该规定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二)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三)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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