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拖欠工资,市区一建筑装饰公司的首席设计师不辞而别了,数日后他把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共13.5万元,并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对他的要求,公司拒不接受。
具有多年建筑装潢管理经验的徐先生,是两年前从南京应聘来锡的,当时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合同,双方约定其年薪为15万元。其中每年发放8000元,余额在当年年底付清。但从去年下半年以来,徐先生的工资常常被拖欠。今年以来,徐先生多次要求补发其被拖欠的工资,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认定是想跳槽,迟迟不予答复,并称是因为徐先生工作中有失误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才扣压他的工资的。徐先生表示是因为公司违反约定,迟迟拖欠工资,逼得他另找出路的。
劳动法律师:单位违反合约,职工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不按约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权威人士明确答复。根据相关法规,徐先生原与公司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的方式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公司所称,因徐先生工作失误、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但公司并没有将针对徐先生失误行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送达给其本人,从这个决定中也看不出任何具体的事实依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此将不予采信。对徐先生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并予以25%的赔偿金,依法应予支持。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职工有权以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资为由,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工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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