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员介绍朋友做代理商违法吗
根据本公司的一系列详细且有效的规定,强调业务人员所采取的这一措施并没有构成任何形式上的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业务员具备一定的权限和权利,因此,只要他们能够在这些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之上,以合适的方式引导他们的朋友们参与到企业的代理商行列中来,就绝对不会违反当前存在的任何法律法规。
然而,如果业务员及其朋友之间彼此串通,利用代理商的身份去侵害公司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非法行为,而且需要承担对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业务员退赃了就没事了么
关于主动退赃能否获得刑事豁免的问题,需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按照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在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投案,且如实地陈述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这便可构成自首。对于这类自首的犯罪者,法院有权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在此情形下,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轻微,甚至有可能得到完全的刑事豁免。
同样地,被司法机构采取强制手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以及正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若能如实交代尚未为司法机关所知悉的自身其他罪行,同样也可视作自首处理。然而,尽管这些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满足上述两种自首条件,但若他们能够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仍可获得从轻的刑事处罚。当他们因如实供述罪行而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时,法院还有权给予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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