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满意的申请复议作出了详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复审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简单;(4)车辆驶离道路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议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平;(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认定程序原则上是否合法
应当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它可以召集各方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准确、不充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责任划分不公,或者调查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平、调查程序合法的,作出审查结论,保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并当场公布审查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律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责令重新认定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能审查一次,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按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编制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需要重新调查、鉴定的,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书,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编制《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并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
,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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