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定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进行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如果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制度,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方式,但其他工作休息方式必须充分有效地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8小时工作,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主要是指在严重有害健康和劳动条件恶劣、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情况下,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少于标准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周六周日为周休息日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超出八小时工作制如何算
超出八小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2、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3、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4、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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