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执行机关重视不够
人民法院既是“两刑”的判决机关,又是“两刑”的执行机关,存有重判决轻执行的思想倾向,表现在对“两刑”执行的人力、物力配备不足,安排部署、组织实施不到位。
第二、检察机关监督不力
有的检察机关尚未指定相关部门派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有执行不到位的或者违法的未能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笔者认为,对“两刑”执行的监督应抓以下重点内容:
一查判处罚金的罪犯是否按期按数缴纳,对不能按期按数缴纳的要查明情况和原因。
二查对期满后拒不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否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是否追踪执行,使其不能逃脱罚金刑的执行。
四查对遭受不可抗拒灾祸而缴纳确有困难的是否按规定程序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五查没收财产是否属于罪犯个人所有财产。
六查没收财产需要偿还罪犯负债的,其是否属没收财产判决前发生的正当债务,是否有债权人的请求。
七查罚金及没收财产是否按时上缴国库,是否有挪用和私自处理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两刑”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书面纠正要求执行机关在15日内回复,执行机关不回复的可通过上一级检察机关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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