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借款30万元后,称已遵照债主李先生的指示向李先生的司机汇款还债,只是没收回欠条。近日,顺义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辩解证据不足,判决其仍须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李先生诉称,去年4月8日,刘先生向他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去年4月22日。此后,刘先生一直未予偿还。开庭时,刘先生称,他经李先生指示,在去年4月22日,已将3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李先生的司机赵先生的账户内,只是当时没把欠条收回。他提供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明其确实于去年4月22日向赵先生转账30万元。然而,李先生称从未指示刘先生向他人还款,他也不认识赵先生。
法院认为,刘先生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赵先生是李先生的司机,也未证明李先生曾指示他向赵先生汇款。故判决刘先生仍须偿还李先生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刘先生已起诉赵先生,要求其返还30万元。
全文3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