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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欠债的人在外地的时候,可以选择在欠债人的住所地或者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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