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非法储存行为进行准确且严格的界定时,我们需全面综合性地考量诸多多元化的因素。
首先,所涉储存之物品必须要划入法律明文禁止个体私自或未经批准之团体机构贮存的范畴,如易燃易爆的化学药品以及威力巨大的爆炸性物质等等。
其次,所采用的储存方法及途径,亦须严格遵循相关安全法规与规范,包括但不限于贮存场所在建的条件规格,及相应的防护措施装备等等。
再者,所储存之数量也不能超过法律所设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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