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及车贷性质的夫妇共同负债问题,应由夫妇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一方对该笔债务的共同属性持有异议,则法院有权将涉案车辆视为其中一方的个人资产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辆汽车是在夫妇婚姻期间购置的,并仅供家庭中的某一成员或者夫妇两个人共同使用,而且夫妇之间没有就个人和共有财产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那么通常情况下,该车辆会被界定为夫妇的共同财产,与此同时,涉及的相关债务同样会被确认为是共同负债,因此,夫妇双方均有责任对此负起相应的义务进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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