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证明书是指有关组织或公司发行的市民婚姻状况(包括已婚、未婚、离婚、丧偶、无配偶、同居等)及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性质、住址等书面证明书。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司法机关和公证机关等发行的婚姻状况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姻状况证书被取消,因此在办理购房、购车和出国手续时,如果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书,可以携带本人的户籍簿、身份证和照片到常住户籍所在地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行《婚姻登记证书》。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怎么开?
事实收养证明需要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内容包括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最重要的是,需要证明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婚姻登记条例》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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