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购房流程繁琐复杂,故而购房者未能按期办理房地产权证书的原因呈现多元化趋势。例如,开发商尚未获取正式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费用仍有待支付,亦或未取得销售许可资格,甚至在销售楼盘中有违规搭建等现象。政策变动以及办理手续迟滞等因素,也都可能成为制约按期领取房产证的瓶颈。因此,若购房者未能及时领到房产证,首先需要查明缘由,再依据双方签署的购房合约条款内容,追溯违约责任人及履行条款责任。
2、逾期交房是指房屋出卖方在超过承诺给购房者的期限后,才履行交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如与其产生分歧,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并寻求相应赔偿?为应对此类情况,购房者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证据,证实房屋已符合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标准,同时明确购房合同中关于交房日期的详细约定。若因出卖方原因导致逾期交房,购房者可依照购房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然而,若双方仅以口头形式约定交房日期,而出卖方虽违反口头约定,但未超过合同所载明的交房日期,购房者便无法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在此,我们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关注以下三个要点:
(1)购房合同中,开发商签字盖章处不应为该楼盘当时的代理商或房屋交易中介机构信息,而应为合法项目开发商的签章。代理商和中介应在其代理机构的位置上进行签章。
(2)购房合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协议约定,无论建设单位、代理商或中介,即使他们挂靠于合法的开发企业之下,也不可轻信与之签订的合同。此类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具备效力。
(3)开发商签章处除应有该开发企业的公章外,还需有开发商或相关委托人的签章,如此方可有效规避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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