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进入行政程序的必要性
时间:2023-07-05 11:23:08 4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行政程序是指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均可向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裁决。对不服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在裁决规定的期限不搬离的,拆迁人可以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

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申请产权过户登记的,需要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拆迁安置房没有首次产权登记的,不具有产权证明,所以买卖时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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