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纳税对象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主体的权利
1、延期纳税权。
2、申请减税、免税权。
3、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4、委托税务代理权。
5、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
6、申请复议和提起诉权。
三、纳税主体的义务
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
1、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2、依法设置账薄,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
3、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4、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5、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报告其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6、违反乘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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