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法的离婚协议之后,通常会约定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岁为止支付抚养费用,若是孩子在童年阶段成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将继续接受父母的赡养,直到能够独立谋生为止。
在此过程中,相关抚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并非一成不变,一般情况下遵照协议书中的数额进行判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则需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量确定其金额。
此外,离婚之后,若其中一方拥有了对子女的抚养权,他或她必须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对于费用的支付数量和期限,应该尊重双方的协商结果;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依法做出裁决。
关于前述协议及法院作出裁决的款项,不应妨碍孩子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裁决所规定数额的合理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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