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月购入一台农机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农机适用税率13%),并抵扣了进项税额,目前本公司由于生产规模的调整,该设备已无法使用,需更换更加先进的设备,经与生产厂家协商将旧设备抵给生产厂家,同时购入一台相同用途更加先进的新设备,支付相应差价。
请问我公司是否需向生产厂家开具销售旧设备的发票(税率仍然是13%)以及该新设备计税价如何确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010年1月购入自己使用过的农机设备,按旧设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按13%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换回新的农机设备作为购进货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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