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8日,薛某因经商过程中资金紧张向朋友吴某借款7万元,并给吴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为1月18日,但没有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要求薛某归还借款7万元,薛某找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偿还。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7万元,并要求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律师点评本案中薛某与吴某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薛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7万元。
关于吴某要求薛某支付逾期利息的主张,《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吴某与薛某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薛某却不按期偿还,根据上述规定,薛某应支付吴某逾期还款的利息。逾期利息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惜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惜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
因此,薛某应当支付给吴某自借款到期之日至起诉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吴某虽然可以得到逾期利息,但是对于借款期间的利息,吴某则无权向薛某主张。
全文5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