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王某在工地上被大货车挤成七级伤残,在获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将大货车车主告上了法院。近日,长清区法院判决,王某获得了除工伤保险之外的13万余元赔偿。
2007年8月,某建筑公司员工王某在建筑工地收料时,被送料的大货车挤伤,造成七级伤残,被认定为工伤事故,王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但王某认为自己的伤害是由大货车造成,大货车车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大货车车主诉至长清区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王某的律师认为工伤保险仅能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不包括职工无法上岗造成的收入减少、因伤遭受的精神损害等其他损失的赔偿。如果因为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致害人的赔偿责任,显然不符合有侵权即应赔偿的法律规定。而被告律师认为王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法院再支持其请求,王某将会获得双份赔偿,因此,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院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38725.44元。宣判后,被告未上诉,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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