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与审判监督:司法审判中的职能概述
时间:2023-07-08 11:03:44 2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申诉和审判监督的区别:1、含义不同;2、提起主体不同;3、受理的机关不同;4、行使权利的期间不同;5、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申诉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只有对各种申诉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以后,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重新审判。

申诉抗诉上诉区别

申诉抗诉上诉区别:

1、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事业等单位,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申诉一定是当事人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的;

2、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抗诉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3、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活动。上诉启动的是第二审程序,上诉必须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包括人民检察院。上诉一定是当事人提出的,引起的是二审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二条

抗诉的方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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