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后户口一定要迁出吗
在执行住房拆迁赔偿事务时,户口状况对于赔偿金额并无实质性影响。
理论上来讲,住房拆迁赔偿额度实则取决于所涉房产的真实价值,而这一价值通常会通过严谨的资产评估环节予以确认,随后以此为依据进行赔偿结算。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最大比重且与赔偿金额息息相关的因素并非户口类别,而是被征用房产自身的价值。
为了全面覆盖住户因拆迁所需承受的各类损失,拆迁赔偿费用还会充分考虑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计算和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一定可以获得补偿的吗
1、房屋拆迁不一定可以获得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一般情形下房屋被拆迁有补偿(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n(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n(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n(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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