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高*喧、马*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和**教育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p267)量刑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实现量刑公正、均衡。
(二)、所谓量刑均衡,实即科学量刑,或称正确量刑,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根据犯罪行为人行为责任的大小,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判处轻重适度的刑罚,避免畸轻畸重,实现罪责刑的相适应。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也就是要求刑罚的轻重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同时也要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量刑的均衡包括主刑的均衡和附加刑的均衡,其含义包括:(1)案件自身情节与所判刑罚平衡,即罪责刑相适应;(2)个案之间的平衡;(3)地域间的平衡;(4)时间上的平衡。
(三)、量刑失衡亦称之为量刑偏差,是指在特定的时空之下,人民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前提下,在既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对刑事的个案的量刑偏轻偏重、畸轻畸重、罚不当罪或者性质相同、情节相似的案件,刑罚裁量相对悬殊而又无合理根据的刑事司法现象。
量刑失衡的特征很多,主要特征有:
(1)时空性,即不同时间、不同地域的法院对同一性质的案件量刑不同;
(2)可比性,是指同一性质的案件能够进行比对、比较;
(3)悬殊性,是指同一类型的案件在同一时间的不同法院或者同一法院的不同时间量刑悬殊较大;
(4)形式的合法性和实质的违法性及无合理根据性。量刑失衡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势必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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