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含)以上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三)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四)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3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当场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新湖路488号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6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降低下列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1.台湾同胞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2.华侨回国定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1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2000年)
第五条五、受理、审批权限。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申请,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有关材料并初审,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第四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直接受理。
第一项、第二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三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同级人民政府台办后报公安部审批;第四项申请,由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第五项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台办或统战部报国务院台办或中央统战部审核并出具证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办理。
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处和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受理的申请,应将有关的申请材料和相应证明转由台湾居民拟定居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四条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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