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皆知,各单位查询个人信用记录乃属合法之举。
然而,此举必须获得国家信息产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仅当获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各类经营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的征信机构方能凭借特意颁发的个人信用报告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程序。
如若未曾获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企业或个人均不得从事个人信用报告业务。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全文39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