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停工窝工损失是非常常见的。首先要查明是否存在停工、窝工的事实,但是不能认为光有停工、窝工就简单地认为发包人就应该进行赔偿,如果盲目认为存在停工窝工就要赔偿是过于简单的思维方式,还要进一步研究停工、窝工的原因,是发包人的原因、还是承包人自己的原因,还是因为政府政策变化的原因,或者是不可抗力,原因不同结果往往大不相同!!只有在发包人,即甲方的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才能索赔。
发包人的原因往往有一下一些: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有错误或者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在包工不包料的情况下,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建设材料、设备;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工程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比如供水供电、提供场地等。这些原因必须在工程处理过程中保存证据,比如应该有书面报告、或者监理意见等,以分清责任。另外注意一下,停工原因如果是由另外一指定分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则该停工窝工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来承担。
在诉讼中,如果来证明谁的责任造成停工、窝工,对此发生停工窝工事由的时候承包人不能擅自停工,应该催告承包人及时消除障碍,如果不能及时消除的,则停工并发给发包人停工通知书。停工如果是因为政府机关的指令等要求暂时停工的,比如因噪声等原因,则相应损失则无法向发包方索赔,也不能向政府索赔,应自担。
停工损失如何计入工程结算
1、因天气管控造成停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
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具体费用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2、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建设单位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参考往年气象资料,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重污染天气情况,将建筑工地停工损失计入暂列金额,列入税前工程造价,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3、停工损失:
施工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计取。
机械人工单价以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点三倍计取。
脚手架、模板、钢支撑等周转材料增加费,租赁的=材料租赁日单价管控停工天数1/2。
临时设施增加费=(管控停工天数/合同工期)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定额基价)3/101/2。
4、根据有关规定,不予停工的分项工程不计取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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