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参保人员退休后随小孩长期在外地居住,因病需在居住地或转院住院治疗可以报销。但转居住地以外城市住院治疗的需在居住地医院开具转院证明,治疗结束后,将转院证明和以下材料到景德镇市社会保险经办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1)住院发票(必须是正规电脑打印发票,加盖公章)。
(2)住院期间所有费用清单(必须是电脑打印的汇总清单,须盖医院公章)。
(3)出院小结(须盖医院公章)。
(4)本人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工-行、中-行、交-行、建-行、农-行与邮政银行)复印件。
(5)本人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6)照一张病床上的照片。
(7)住院申请表一张(需加盖单位公章)。报销时本人不能回来可委托当地亲属或原单位经办人员到我局代办报销医药费手续。我局将在15个工作日之内将报销的医药费转入您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2、转外地就医门诊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住院报销比例为:总费用(减去)自费项目、部分自费项目、起付标准后在按79.5%报销。
3、退休后异地安置应具备的条件:户口或身份证已经迁入异地安置的居住地,并填报异地安置就医申报表,选择一至二家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报景德镇市社保保险局基金征缴科备案。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还是按照上述要求回我市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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