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土地出让金。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全文3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