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于二轮土地承包前落户于内蒙古凉城县麦胡图镇国家村,二轮承包土地时分到了十余亩地,并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去年,本村的曹某突然回村,提出洪某所承包的三亩地原本是她的,要求要回土地。事情是这样的:最初分地时,曹某确实分到了洪某现在耕种的这三亩地,后来曹某违法生育,为躲避计划生育政策而一直避居外地,且不愿缴纳农业税,故未参加二轮土地承包。可曹某态度相当蛮横,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最近,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洪某补贴款。现在洪某手里持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证、历年来的交税证明,却无法耕种自己的土地。村干部让洪某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洪某的土地划拨给曹某。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依据上述规定,洪某于二轮土地承包时承包的十余亩地,因与村里签订了承包合同,领取了土地证,该承包合法有效。洪某对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曹某于今年强行将地抢走耕种;在发放种粮补贴款时,镇政府又以有纠纷为由拒绝发给洪某补贴款;村干部让洪某与曹某去镇政府更改土地承包人姓名,也就是将洪某承包的土地划拨给曹某的行为,属于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洪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和他们交涉,也可以诉讼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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