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中包括罚金这一项,它属于附加性的处罚,是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义务。
若被告在判决正式生效以后并无主动履行缴纳罚金之义务,那么法院就有权利进行强制收缴。
倘若被告人当时由于经济困难或故意藏匿财产等原因无法及时缴纳罚金,只要后续发现其存在有偿还能力且足以缴纳的财产,便可以随时重新对其进行缴纳的要求。
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仍然未能完成罚金缴纳任务的犯罪分子来说,假如他们具备完全的支付能力但却拒绝缴纳,那么在他获准减刑或者假释时就须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和审查,甚至可能得不到减刑或者假释的机会。
然而,对于愿意积极履行财产刑并确认其现有的偿付能力的被告人,法官将会对其情况予以酌情考虑并给予适度宽松的审判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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