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条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组织机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置等符合国家规定的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设置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五)医疗废物处置方案合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注册连续从事同一专业诊疗工作5年以上;
(二)属于中医、西医临床或者口腔类别。
二、河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受理的地点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湾路2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16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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