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日,根据规范,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相关医疗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技术支持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等工作;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电子病历的业务监管等工作。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住院病历要被保存多少年
不一样类型的病历,规定储存的年数不一样。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三十年,丢失或毁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创建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可小于十五年;
3、由病患存放的门诊病历,包含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资料病患务必要妥当存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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