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条文(第二百七十五条)如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对比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罚设置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应当作出相应修改。
为了分析方便,先列出盗窃罪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下面再提出笔者的理由:首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危害更大,刑罚应更重。该罪的危害后果是使财物本身或者其使用价值灭失,社会总财富减少,且在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又不存在其他索赔途径时,被害人将蒙受相应的经济损失,而盗窃罪则全无这些后果。显然,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更大,因此,其刑罚设置至少应不轻于盗窃罪的刑罚设置。
其次,现行规定将导致令人难以接受的司法怪象。现行刑罚设置与前述推断却恰恰相反,相对较轻——这种立法失误必然会导致如下司法怪象:简而言之,偷伍万罪重,毁千万罪轻。具体而言,在赃物已被追回的情况下,偷盗一辆价值5万元(河南数额标准)汽车的犯罪分子,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在被害人损失已无法挽回的情况下,仅以放火(或者爆炸等)手段来毁坏一辆价值巨大(哪怕是二十万元、百万元甚至千万元)的豪华汽车且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犯罪分子,却最多只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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