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需要劳动部门盖章吗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不一定需要劳动部门盖章,但是离职证明必须加盖用人单位的公章,否则该证明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出具的一份书面材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应该是怎样算的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额计算详细如下: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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