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经济交往中要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不怕麻烦,不怕得罪顾客,应先签订一份完整的合同;严格执行收发签收程序(合同中指定签字人);交货后跟踪并保持沟通;在所有的接触和交流中尽量保持证据,防止事故发生。这样,有了充分的准备和完整的证据,即使对方负责人逃跑,也不会影响自己的权利
其次,不要害怕打官司。有的企业担心找不到人,打官司也没用。当他们得到一个判断,他们没有地方要求钱。这是浪费金钱和精力。我们算了一笔账:如果我们不及时办理诉讼手续,就不会主动让人还你钱。如果时间长了,就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如果我们暂时发现对方的人身或财产,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会错失良机!另一方面,如果你能及时上法庭,得到生效判决,则有很多好处:一是你的债权得到司法(国家强制力)的确认和法律的保障;此外,与您的债务相关的利息将继续计算;此外,你的债权永远不会到期。如果您发现对方随时有财产需要执行,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此外,债权本身是一种财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利益
第三,我国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正在大力清理“僵尸企业”,打击“空壳公司”,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对老赖进行处罚,严格处理投资者的责任和义务,建立统一的征信体系,相关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些法律制度下,负债累累、人去楼空的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贬值、灭失、毁损、灭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解散后,实际控制人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清算,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的,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公司解散时,清算后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而注销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三条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要求其全面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债权人关于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对公司债务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出资本息;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也提出要求的,公司成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请求公司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股东在公司增资时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原告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不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
第十四条股东撤回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将出资本息返还公司、其他股东的,协助提取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要求撤回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在撤回出资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支持其他股东要求撤回出资的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协助提取出资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撤回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但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投资者、股东,公司的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成为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和债务人
如果公司法人跑路了怎么办相关规定是什么公司法定代表人逃跑时,如有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求助。公司法人流失的员工如何处理,公司法人流失的债权人如何处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信息,可以与律师在线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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