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赡养费作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是从父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即可以按规定的额度(独生子女纳税人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纳税人按共同赡养人分摊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月)在计算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可见,所说的开始扣除,既不要求父母双亲都年满60周岁才可以扣除,也不是按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满60周岁时扣50%、待另一位满60周岁时再扣50%,而是只要父亲或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就可按额度全额扣除。
终止扣除时间:
这里所说的赡养义务终止,是指对父母亲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均终止,也就是父母大人都离世,才停止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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