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流动受限
c.断续工作
d.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a.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17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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