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事实的判断:借条和收据在法律上的地位
时间:2023-07-03 09:10:09 13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如果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如果是现金借款,有借条,借款人也认可的话,可以认定借贷关系。但是,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比如夫妻未举债一方的合法权利,法院还会进一步审查借款原因和用途,假如仅有借条和当事人自认,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如果借款人不认可,出借人只有一张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借款事实发生,也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有借款合同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吗

借款协议是借贷双方确定借款权利和义务的借款合同,不具有借据的证明力。借据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俗称借条,借条可以单独成为借款事实成立的直接证据,而借款协议只是借款双方就借款达成的合意,要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即借款是否真正交付还必须有借款收据。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双方借款事实的成立,有借款协议的情况下,还必须有借款收条。这样“借款协议”、“借条”、“收条”就构成了一个借贷有机整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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