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第一次投资时,持股比例在20%以下,采用成本法核算,后来追加投资,总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达到企业合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核算方法不变,不用调整原投资的账务处理。
第二种情况:第一次投资时,持股比例在20%至50%之间,采种权益法核算,后来追加投资,总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达到企业合并,采用成本法核算,核算方法改变了,所以这里涉及到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的转换,要对原来的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1)形成企业合并前企业持有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其长期股权投资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应为原账面价值加上购买日为取得进一步的股份支付的对价公允价值之和;
(2)形成企业合并前企业对持有的对被购买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购买日应对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调整至其最初取得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购买日新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作为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这里的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性质发生了变化,这就是属于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但又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注意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特指的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原因是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始终是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投资比例,所以一般是不涉及多次交易达到企业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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