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企业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从成员中选举产生,其办公室设在企业工会。没有工会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政府指定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3)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承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全文5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